标准规范对划线及安全标志设置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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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建议在开展划线工作和设置安全标志时遵守以下规定:

    1、机动车厂内行驶限速规定: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

        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为15km/h;

    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行驶速度为5km/h。

    2、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以及管线,应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高层厂房(仓库)和甲、乙、丙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人行道设置:

        (1)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2)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1.5m。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3)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6、厂内道路在转弯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7、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8、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口、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3)纵坡大于5%的地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9、企业应当在易燃、易爆、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可能发生坠落、挤压以及其他各类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

        参考标准、规范:

        GB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特别提醒:

        1、使用涂料等易燃可燃液体划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口罩和防护手套,作业区域禁止吸烟,远离明火。

        2、设置安全标志、修剪树木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应按有关要求开展作业审批,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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