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叶旺泉危险作业案危害程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评价类型 | 安全风险评估 | |||
委托方 | 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 | 报告提交 时间 | 2025年06月18日 | |||
项目概况 | 单位简介 | / | ||||
项目简介 | 2025年1月11日21时许,鹅埠派出所民警在鹅埠镇蛟湖村453号和鹅埠镇新安路175号,发现两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经点检核算,两处非法储存点共储存111种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总含药量为732.592kg。其中鹅埠镇新安路175号储存烟花爆竹78种,烟花爆竹总含药量为242.981kg,鹅埠镇蛟湖村453号储存烟花爆竹33种,烟花爆竹总含药量为489.611kg。该案件名称:叶旺泉危险作业案。 | |||||
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 | 叶旺泉危险作业案涉及两处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分别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新安路175号和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蛟湖村453号储存点。其中新安路175号储存点是一幢3层的民房,储存点在该建筑的1层,2层以上为居住民房,该储存点北面是新安路,路对面是深圳市深汕实验学校,东西两面紧邻着居住民房,西面民房一楼为晨光文具店,东面民房一楼为川妹子大排挡,南面是居住民房;蛟湖村453号储存点是一幢1层的砖混结构民房,该储存点东面是林地,南面是民用建筑,西面是奕鑫废品站和民用建筑,北面是民用建筑。 | |||||
评价项目组分工 | 姓名 | 资格 | 主要任务 | 参与项目时间 | ||
项目组长 | 樊鸿 | 二级评价师 | 现场勘查、报告编制 | 2025年1月18日-2025年6月18日 | ||
成员 | 樊鸿 | 二级评价师 | 现场勘查、报告编制 | 2025年1月18日-2025年6月18日 | ||
刘明珠 | 三级评价师 | 报告编制 | 2025年1月18日-2025年6月18日 | |||
熊先武 | 三级评价师 | 现场勘查、报告编制 | 2025年1月18日-2025年6月18日 | |||
报告编制人 | 樊鸿、熊先武、刘明珠 | 报告审核人 | 刘明华 | |||
技术负责人 | 骆明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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